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01-1号
原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东路370—**9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09049Y。
法定代表人:黎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戈,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117692995X。
法定代表人:师光。
原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振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