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2649号
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西尹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新太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公寓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新太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太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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