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2财保4号
申请人:辽宁九三规划设计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诗峋,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蒲石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杨,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辽宁九三规划设计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蒲石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1397元或等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3月1日,沈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函及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蒲石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1397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3830元,立案时暂由辽宁九三规划设计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东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