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1655号
申请人**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政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新材料园区启源路以北,沙竹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680366.426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及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17号担保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680366.426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