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48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被告宁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瑞
书 记 员 郭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