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廷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48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被告宁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瑞 书 记 员  郭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