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财保1214号
申请人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当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7日内,未缴纳案件保全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沈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