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3575号
申请执行人:**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政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南、港西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对外投资、无保险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银行账户因特定原因无法冻结。现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