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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东方煜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京东方煜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311民初40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代理人钟桃花,女,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北京东方煜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煜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熊一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