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4538号
原告:北京东方煜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梨园村村委会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8688742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君,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092413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芝罘区南大街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63007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方煜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煜光公司)与被告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东方煜光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东方煜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东方煜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原告北京东方煜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东方煜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