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创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民终1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清创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梨园村村委会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86887423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30212639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清创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清创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清创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清创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41.70元,减半收取4370.85元,由上诉人北京清创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