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4073号之一
原告: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建材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运河苑建材城东路东侧**商业广场写字楼1-1-1901。
负责人:于博洋,经理。
被申请人: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金丰街75-1号1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6776元,减半收取计338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元5908元,由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