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917号 申请人: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207529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运河苑建材城东路东侧**商业广场写字楼1-1-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7CUALH42。 负责人:于博洋,经理。 被申请人: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TPKYT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彤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