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

***与***、项汝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3357号
原告:***,男,199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项汝显,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汉雄诉被告***、***、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姚瑶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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