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

***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131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智,衢州市柯城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樟根,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51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1169536W。

法定代表人:蒋佳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有,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伍辉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江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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