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聂根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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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51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1169536W。
法定代表人:蒋佳敏。
委托代理人:朱全有,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聂根福,男,1963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聂根福(2022)浙0803执188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执188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平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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