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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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260号
原告:衢州可信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蝴蝶路80-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67616993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51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116953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可信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可信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