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40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51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叶**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叶**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