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6号
原告: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1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革,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路西侧宗泽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施念慈。
被告:**太,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金建国,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腾,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太、金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文好独任审判。因疫情原因,本案曾暂停审理,并于2020年4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穆文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