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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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2002号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11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路西侧***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