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5执194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5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路西侧宗泽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5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90.27元、执行费2839.21元。依法应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审判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已保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8680.16元,尚有15000元需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元的财产,变现后划至本院的账户(户名:文昌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账号:×××); 二、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协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收款二维码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25年2月10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