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90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58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坝胡肖家寨。
法定代表人赵子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昆明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无法变现处置。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4249282.3元,承担执行费44893元。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绍强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李有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鲁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