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建民二初字第117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6507031416,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大里村1—234号。
委托代理人:邵爱秀,浙江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章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德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28日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2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一份退出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由被告建德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原告40万元,建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原告160万元,在2006年7月20日前支付,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还约定建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支付的,由被告建德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定后,被告建德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建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支付165万元,同年8月21日支付20万元,余款15万元一直未付。建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建德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补偿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450元(庭审中变更为81450元);被告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在2008年10月底前支付给原告王孝民人民币215000元。
二、被告建德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8年10月底前支付给原告王孝民人民币10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7元减半收取2393.5元,由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