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宏(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4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宏(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0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卓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宏(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2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宏(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宏(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宏(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上诉人**负担5元,由日宏(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