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日宏(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5154420R。
法定代表人:福田卓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智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颐沁生态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0418L。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执行董事。
日宏(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宏公司)与汉中颐沁生态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2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颐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宏公司曾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在颐沁公司履行了68497元后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案该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4日,日宏公司以颐沁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要求颐沁公司支付尚余的技术顾问费630000元,支付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支付2017年7月1日暂计至2022年4月24日的欠款利息383976元(已扣减在前次执行程序中履行的68497元),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此外,颐沁公司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91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查控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颐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颐沁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颐沁公司名下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颐沁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19.79元已被他案冻结,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颐沁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颐沁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颐沁公司登记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走访。被执行人颐沁公司系与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用办公楼,无独立办公地点及办公设施、设备。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颐沁公司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六、申请执行人日宏公司以被执行人颐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将被执行人颐沁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颐沁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汉中颐沁生态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为1053976元及案件执行费9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延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保大明
书记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