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1执342号
申请人:***,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大连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4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044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全部款项,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1执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馨
审判员于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