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旭辉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3578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和云巷20号1-3。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申请人:辽宁旭辉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秀街6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侯德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与***、辽宁旭辉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旭辉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8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旭辉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8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9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