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海法登字第101号
申请人: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主张对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src510、src511船享有债权。因上述船舶已被本院扣押并进入拍卖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享有的货款30万元的债权进行登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现已成功拍卖src510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其债权登记申请提供了初步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对src510船相关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建之
审判员***
审判员匡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