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809号
原告: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荆山路10号-5-103(秦晤士新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被告:烟台蓬莱区陆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王街道北**1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蓬莱区陆岛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以与被告***、烟台蓬莱区陆岛海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0.00元,减半收取3590.00元由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