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破申4号
申请人:**,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申请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133245663。
法定代表人:王小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将执行案件申请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经审查后决定将被申请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月3日,本院立案登记被申请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10日成立,登记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街二村,注册资本为20070000元,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股东为王小妃、卓聪评。截止2018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有57件,涉案申请执行标的8757067.20元,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张远金
审判员 江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梦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