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河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06民初492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河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5382959P)。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河头九家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北仑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133245663)。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街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河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起诉称:被告拖欠原告砖款17598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砖款1759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提供了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证明所诉属实。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3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粉煤灰烧结多孔砖,数量356000块,单价0.76元,金额270560元。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截止2013年9月13日,被告共购买原告粉煤灰烧结多孔砖560500块,单价0.76元,应付原告砖款425980元。2014年5月29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了票面金额为425980元的发票。后被告付砖款25万元,剩余砖款17598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砖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河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款1759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820元,由被告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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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项天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