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3民初685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
原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
原告:应善孝,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
被告: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松岙镇街二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奉化市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住所地:奉化市南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善孝诉被告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善孝放弃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项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