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执恢3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安,男,汉族,1968年04月20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84209P。
法定代表人:**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渝0104民初2214号民事调解书:一、双方确认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2388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余款123880;二、**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庹路666号43栋3号、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庹路666号44栋2号、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8号的房产、车牌号为渝AHF003和AHF730的车。但上述车辆和房产均系轮候查封,且车辆未实际扣押,属于有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形。除上述轮候查封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全斗成
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
人民陪审员 曾维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存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