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执100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07884983X5。
法定代表人:王效男,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执行人:种海燕,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84209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关于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申请执行**、种海燕、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148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代偿款及利息损失。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361782.88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必元
审判员 张 魏
审判员 鲍伟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