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9650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8584262943W。
法定代表人:张洪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徐霞,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67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8689868C。
负责人:廖晓刚。
被告: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84209P。
法定代表人:谢平,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毛方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