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75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65833256。
法定代表人:龚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福,女,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84209P。
法定代表人:谢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检,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23元,减半交纳18361.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小东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