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某某、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5民初154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东郊马坡岭。
法定代表人:谭支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彬,湖南秦希燕联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秦希燕联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农研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科院农研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彬、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与**终止劳动合同违法;2.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与**以最近一次劳动合同为基础,续订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1、中科院农研所与**于2017年7月11日、2019年2月21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过错,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2、**工作单位为桃源农业生态站,隶属于中科院农研所,工作地点为距离县城7公里的田间试验场地,中科院农研所于2020年对本人做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中科院农研所未告知考核标准,也未告知哪些方面不合格,即使考核不合格,也未对本人岗位进行调整;3、中科院农研所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网络发给**一份劳动合同,要求**签名后寄回中科院农研所,**已照办,但中科院农研所事后不予承认;2019年2月21日,中科院农研所在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将《劳动合同变更书》通过网络发送给**,要求**签名后寄回中科院农研所,该《劳动合同变更书》虽然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间劳动合同;4、中科院农研所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非自愿认可解除劳动合同;5、**办理离职手续,是在生活困难情况下的被迫行为,因为不办理相关手续,就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家庭生活都无以为继;6、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的请求。
中科院农研所辩称:1、诉讼请求第一项在劳动仲裁时未提出,属于新增请求,应先予仲裁,本案中不应审理;2、[2022]桃劳人仲字3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符合法律规定;3、中科院农研所与**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已办理完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与程序;4、中科院农研所与**不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劳动关系终止前,**未主张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中科院农研所与**只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2022]桃劳人仲字34号仲裁裁决书1份,拟证明双方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务的事实。中科院农研所对仲裁裁决书无异议,认可仲裁裁决。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2.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1份、201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1份、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1份,拟证明**与中科院农研所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中科院农研所故意将《劳动合同书》变更为《劳动合同变更书》的事实。中科院农研所对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作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对2018年的《劳动合同书》的三性均不认可,认为中科院农研所没有与**签订该合同。2018年的《劳动合同书》既无订立时间、也无双方签章,中科院农研所的质证理由成立,对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其他不予采信。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拟证明中科院农研所于2021年12月27日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收到该文书并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据此提起了劳动仲裁的事实。中科院农研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中科院农研所的质证理由成立,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中科院农研所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劳动合同书》与《劳动合同变更书》各1份,拟证明中科院农研所与**签订的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间由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变更为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事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双方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间的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变更书》的内容看,明显是对《劳动合同书》内容的变更,是《劳动合同书》的完备,并非两份固定期间的劳动合同。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2.《新进人员项目聘用期满考核申请表》1份、**与谢聪微信聊天记录2页、《关于公布新进人员聘用期满考核结果的通知》1份、《关于聘用唐思宇等新进人员的通知》1份、**与方成微信聊天记录1页,拟证明中科院农研所对2019年1月11日起的新进人员进行考核、**申请参加考核并知晓考核结果是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唯一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岗位由新进人员替代并完成交接的事实。**对证据无异议,认为考核不合格后中科院农研所未对其调岗和培训。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常德市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调档函》1份、湖南桃源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具的《证明》1份、《职工离所移交表》1份及**与侯海军的聊天记录、**与谢聪的聊天记录、《湖南省职工医疗保险减少参保人员印记表》1份、湖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证明》1份、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查询单1份、《终止劳动合同书》及签收查询单及**与谢聪的聊天记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拟证明中科院农研所于2021年12月27日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收到后未提出异议,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依法终止,双方对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档案已移交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科院农研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款75018.88元并停止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事实。**对证据无异议,认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7年6月21日入职中科院农研所工作,在桃源站从事支撑工作,双方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书》。2019年2月2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起止期间变更为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中科院农研所对**的考核为不合格。2021年12月27日,中科院农研所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已完成离职交接手续,中科院农研所完成**档案转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75018.88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科院农研所与**应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诉请求要求确认中科院农研所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因**在劳动仲裁中未提出该项主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畴,应先予仲裁,对此项诉请,本案中不予审理。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与中科院农研所只签订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中科院农研所书面通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自愿接受了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行为也证明其认可了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实;因此,**主张与中科院农研所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科院农研所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桃初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佳霏
书 记 员 罗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