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民初243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644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彬,湖南秦希燕联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生态研究所)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被告生态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为被继承人**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确认**某的遗产(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存款587000元)由**继承;2、生态研究所向**返还**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单(凭证号××,账号1901××××463*,金额170000元;凭证号××,账号×××2x,金额197000元;凭证号××,账号×××1x,金额220000元)3张。事实与理由:**的父亲**某儿时过继给**某之叔赵庸工(被继承人**某的父亲),**某与赵庸工形成收养关系,故**某与**某系姐弟。2015年1月5日,**某去世。2019年5月25日,**某去世。2019年8月30日,**某的妻子魏某某去世。**某生前未婚育,无子女,未留有遗嘱。**系**某、魏某某的独子,与**某是姑侄关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某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遗产应由**某继承,而**某已殁,故遗产应由**代位继承。因诉争遗产由生态研究所代管,**多次要求返还未果,故诉至法院。
生态研究所辩称:生态研究所非继承纠纷的适格被告,因**某生前是生态研究所的职工,在**某去世后,至今为其代管遗产。生态研究所无法确认**是否享有继承权,故有权拒绝向**交付遗产。**无充分证据证实**某与赵庸工之间形成收养关系,进而证明其享有代位继承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亲属关系情况:**某,生于1927年2月15日,殁于2019年5月25日,其生前未婚育,无子女,父母已过世。**称其父亲**某在10岁时被**某的生父赵伯祥过继给赵庸工,赵伯祥与赵庸工系亲兄弟关系。**某是赵庸工的亲生女儿,所以**某与**某系养兄妹关系。**是**某及其妻子魏某某的独子,与**某是姑侄关系。2015年1月5日,**某去世。2019年8月30日,魏某某去世。
安化县公安局东坪派出所于2019年5月27日向生态研究所出具证明称:“**某之独子**前往贵所处理**某善后之事。**某,从小过继其叔,与**某系姐弟关系,**某夫妇曾于1988年与其姐**某在长沙贵所生活过一段时间”。
安化县东坪镇黄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证明称:黄合社区居委会五组居民**某于2015年1月5日病故,其与生态研究所职工**某是姐弟关系,情况属实。
安化县东坪镇黄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8月19日对证明人张日红所作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张日红称其于1980年至2009年担任黄合居委会会计和计生专干,证明:“**某同志曾于1982年到安化**某家过春节,她和**某同志一起到居委会要求开具暂住证证明(当时综合治安要求),她陈述**某从小过继给其父母,她与**某系姐弟关系,就此事予以证明。”
**某生前工作于生态研究所。**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单3张,具体信息为:1、账号1901××××9463,凭证号××,金额170000元;2、账号×××22,凭证号××,金额197000元;3、账号×××01,凭证号××,金额220000元,现由生态研究所保管。
本院认为:生态研究所作为**某生前的工作单位,主动、妥善保管了**某的遗产,**作为**某的亲属,应当对生态研究所表示谢意。本案案由和法律关系问题引起了双方争议,本院认为**某去世时,民法典尚未颁布,遗产管理制度尚未确立,生态研究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遗产管理人,但生态研究所实质上履行了对**某遗产的保管行为,应视为遗产保管人。根据新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涵盖了保管、执行等方面,故本院认为本案实质上为遗产管理纠纷,仍属继承纠纷。
关于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根据安化县公安局东坪派出所、安化县东坪镇黄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证明材料,**的父亲**某与**某形成了养兄妹关系。生态研究所对此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证。鉴于诉争事实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收养登记制度尚未确立,如今主要当事人也均已去世,具体的历史情况确实难以查清。**在本案中所提交派出所及居委会作出的证明,能够证实其父亲**某与**某形成养兄妹关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某无其他继承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代为继承**某的遗产。生态研究所应当将**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单予以返还,故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单由**继承,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返还被继承人**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单3张,具体信息为:1、账号1901××××9463,凭证号××,金额170000元;2、账号×××22,凭证号××,金额197000元;3、账号×××01,凭证号××,金额220000元。
本案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明璇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