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O17)浙0212民初15374号之二
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5566738L)。住所地:宁波市通途路3188号(五乡镇高隘村)。
法定代表人:严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青,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5626740XF)。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广济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范定才。
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620元,共计4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兴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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