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8213号
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7692491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俞玉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68105365XX)。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街28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裘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仲平,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俞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