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2735号
原告:王利民,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溥杰,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28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105365XX。
法定代表人:裘陈敏,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何昆方,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王利民诉被告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昆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利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利民承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海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叶涵阳
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