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财保80号
申请人: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316885183W)。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孔峙村原石塘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68105365XX)。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街28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裘**。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象山县。
申请人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请求保全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人民币60000元或等额财产。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敏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