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9435号
原告: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316885183W)。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孔峙村原石塘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68105365XX)。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