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

许继电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33100号
原告:许继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魏武大道东侧、尚德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15100294P。
法定代表人:甘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伟,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胜,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电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继电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继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89元,由原告许继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