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华,该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麦克老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区市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2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与南京麦克老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麦克老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返还合同款1692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合同款还清之日止,以未归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烈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