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7号
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郑仲裁字第0076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1月7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豫01执7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