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

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3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