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9民催9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持有的出票人重庆嘉陵华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6日,出票人账号为346180100100000659,收款人账号为41001523026050003592,票据编号为3090005328320531,金额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 龙抗妮
审判员 金 先
审判员 张志兴
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