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有色长勘勘察院

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和海南中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0271民初6565号 原告: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原用名海南中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div> 法定代表人: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勘公司)与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度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中度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确定中度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故裁定中止诉讼,确定中度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后,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张XX,被告中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度公司向长勘公司支付拖欠的勘察费40158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7日止的利息为20112.47元)。事实和理由:长勘公司与中度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中度公司将“三亚温泉谷度假村及休闲养生中心项目(三期)”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交由长勘公司勘察,合同约定勘察费包干价为501975元,并约定长勘公司进场后三天内,中度公司支付20%即100395元作为预付款,野外施工完成后三日内支付20%作为进度款,勘察资料提交经审查合格后一周内付清剩余全部勘察费。按照合同约定,长勘公司早已完成中度公司委托的勘察工作并进行了结算,但中度公司仅支付了预付款100395元,截至起诉时欠付长勘公司勘察费401580元,中度公司欠付勘察费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特诉至法院。 被告中度公司辩称,长勘公司诉请支付的勘察费用未满足支付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勘察费在审查合格一周内付清,长勘公司虽向中度公司提交勘察材料,但勘查材料是否合格中度公司仍未认定亦没有向长勘公司确认,资料交接不代表资料合格。中度公司自2013年下半年就无法正常运营,未使用长勘公司的设计成果,对成果是否合格无法确定。长勘公司诉求的利息应算至破产受理之日2016年9月17日之前,由于不具备勘察费支付条件,对利息部分也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系合同约定剩余80%勘察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一、关于长勘公司与中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长勘公司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一份,以证明其与中度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法有效,中度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价款。中度公司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予以认可,同时认为合同已将勘察资料合格与否与勘察费支付挂钩,在资料未审查合格之前不满足勘察费支付条件。本院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予以采纳,可以证明发包人中度公司与勘察人长勘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就三亚温泉谷度假村及休闲养生中心项目(三期)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由中度公司委托长勘公司承担该项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发包人及时向勘察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质量负责;工期自中度公司下达开工通知日起算45天,勘察工程总量暂定4365米,优惠取费501975元,总价包干,合同签订后长勘公司进场三天内中度公司支付20%即100395元作为预付款,野外施工完成后三日内支付20%作为进度款,长勘公司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资料后一周内付清剩余的全部勘察费。此外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进行约定,并由双方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海南中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其继续作为合同相对人参与合同履行。二、关于勘察成果是否交付的问题。长勘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资料发收单》一份,以证明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13年9月22日向中度公司交付勘察资料的事实,中度公司对《工程资料发收单》无异议,但认为材料接收不代表审查合格,本院对《工程资料发收单》予以采纳,可以证明2013年9月22日长勘公司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勘察成果文件审查合格书、电子版光盘等勘察资料交付中度公司的事实。三、关于勘察费支付事实。长勘公司向本院提交三个阶段三份《付款申请书》,以证明中度公司未完全支付勘察费的事实;中度公司对三份《付款申请书》无异议,承认已付20%勘察费100395元的事实,但认为剩余80%勘察费支付条件未成就。本院对三份《付款申请书》予以采纳,对合同约定包干价501975元和中度公司已付勘察费10039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长勘公司最后一次向中度公司发出《付款申请书》的时间为2015年6月3日,付款内容仍是要求支付剩余勘察费401580元。另,根据中度公司提供的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可以证明2016年9月18日法院受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中度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按约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长勘公司与中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长勘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中度公司交付勘察成果,中度公司已付长勘公司20%的勘察费100395元,双方对剩余80%勘察费应否支付存在争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约定该争议80%勘察费的付款时间分别系野外施工完成后三日和勘察资料经中度公司审查合格后一周,长勘公司已完成勘察工作并将成果提交给中度公司审查,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双方未具体约定审查日期的情形下,从材料交付之日2013年9月22日到付款申请之日2015年6月3日,对比工期,长勘公司已留予中度公司充足的时间审查勘察材料,从合同约定条款和合同目的的实现角度来看,中度公司因自身原因停业调整未能及时付款间接影响了长勘公司取得应得报酬,设计成果是否投入应用也并非款项支付的条件,不能构成拒付勘察费的抗辩理由,中度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给予长勘公司对资料合格与否的答复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合同约定剩余80%勘察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中度公司接到付款申请后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度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长勘公司要求中度公司继续支付剩余勘察费40158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利息应自2015年6月3日起计至2016年9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401580元及利息损失(以拖欠的勘察费为本金,自2015年6月3日起计至2016年9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3元(原告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rxifuuie2xxqenmngf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杨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