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45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余姚市新建北路737号。
被执行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357号。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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