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7904号 原告: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829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渔,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路218号1栋10楼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027751X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丰公司)与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大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大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大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大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201000元,并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货款的违约金(自202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郑东区龙翼五街便民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买卖协议》(合同编号:T21-121),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空床架、走道1100、前置步梯、伸缩侧栏杆并安装,合同金额为300000元。根据协议约定:交货或安装后七天内,买方按卖方的企业标准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在七天内买方未组织验收,或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或已将产品投入使用,均视作验收完毕,质量符合约定。现原告已将项目安装完成,被告已确认且未提出质量异议,案涉项目验收完毕且质量符合约定。根据协议约定,工程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7%即291000元,现原告仅支付货款90000元,尚有201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四川大盛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浙江大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经被告四川大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作如下认定: 1.《郑东新区龙翼五街便民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买卖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对货款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的事实。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安装验收移交单、送货单、照片一组,拟证明原告已将项目安装完毕,被告已确认且未提出质量异议,案涉项目验收完毕且质量符合约定的事实。经审核,本院对安装验收移交单、送货单予以采信,因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间及地点,无法反映与本案的关联,故本院对照片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原告浙江大丰公司作为卖方与被告四川大盛公司作为买方签订编号为T21-121号《郑东新区龙翼五街便民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买卖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产品内容:空床架288位,单价1350元,金额388800元,走道(1100)16梯,单价1260元,金额20160元,前置步梯2梯,赠送,伸缩侧栏杆15件,赠送,合计金额408960元,最终优惠价300000元,交货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发货,安装工期7天(安装场地满足安装条件,否则安装工期顺延),最终优惠价已包含运输、安装及13%税金。第五条验收标准:交货或安装后七天内,买方按卖方的企业标准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在七天内买方未组织验收,或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或已将产品投入使用,均视作验收完毕,质量符合约定。第六条质量保证: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十二个月。因买方责任事故或人为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买方承担。第七条货款结算:签订合同后付款合同金额的30%,安装完成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并抵充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一年满后一次性付清。第八条违约责任: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逾期支付货款,卖方有权相应顺延交货、安装,并收取总货款的0.5%/天的产品仓储费,延误工期责任由买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四川大盛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支付货款90000元;原告浙江大丰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发货。《安装验收移交单》载明:“工程名称为郑东新区龙翼五街便民服务中心改造项目,客户代表处由***、***、李坤签名,用户对产品的改进意见:此签字只涉及工人施工完成,不涉及任何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前需你方配合现场维护工作”。庭审中,原告浙江大丰公司认可案涉标的物于2022年7月14日完成安装。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丰公司与被告四川大盛公司签订的《郑东新区龙翼五街便民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浙江大丰公司已向被告四川大盛公司交付标的物并进行了安装,被告四川大盛公司应及时支付剩余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根据买卖协议约定,交货或安装后七天内,买方按卖方的企业标准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在七天内买方未组织验收,或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或已将产品投入使用,均视作验收完毕,质量符合约定。原告浙江大丰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发货,于2022年7月14日完成标的物安装。被告四川大盛公司虽然未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但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向原告履行通知和检验义务,应视为原告的标的物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故本院认定案涉标的物的验收合格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因合同约定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十二个月,故截至2022年7月2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为合同金额的97%即291000元(300000元×97%),扣除已支付的90000元,尚需支付原告货款201000元。因被告四川大盛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由于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做约定,且案涉标的物的验收合格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故本院认定违约责任应自2022年7月22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进行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超出该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四川大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条、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1000元,并以201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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